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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政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现六大问题 如何破解?
发布时间:2020-04-17 10:41:32 | 浏览次数: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冲击。而就业是民生之本,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中小微企业作为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就业的主力军。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及疫情的影响,所面临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其营造更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


疫情下稳就业是奠基石


危中有机,这是不变的规律。稳就业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把解决人民群众就业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的就业。稳就业离不开政策强力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就此作出了专门的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应援企稳岗保就业政策。强有力的政策支撑无疑将为稳就业送上“定心丸”。那么,具有政策功能的政府采购该做些啥呢?


中小微企业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支持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与维持社会稳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一。


政府采购历来支持中小微企业


政府采购属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国家应当对其予以关注的必要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2月,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将结合国内实际,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具体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将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保证该项政策落实。


政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现六大问题

《办法》施行以来,全国各级大力落实扶持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实际操作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执行中存在着部分采购人参与度不高的问题。当然采购人也有其道理,采购人为确保采购质量和效果,或许热衷于大企业、大品牌,不太相信或信任中小微企业的履约能力,采购人在提出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时,往往倾向于选择市场上比较成熟的品牌,信赖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常常认为,中小企业在品牌影响、产品质量、履约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无法比肩大企业,在心理上排斥中小企业,不愿接受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操作中,常常会通过设置评分办法等来规避。极少数采购人在中小微企业中标后,对其履约能力百般怀疑,或阻挠其正常履约。


二、个别中小微企业的履约能力不强、信用度不高。个别中小企业目光短浅,不重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障不到位。为了谋求私利,甚至通过不法手段,不惜牺牲企业自身的信用,在竞争过程中存在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不计成本恶意压价谋取中标,提供伪劣产品和服务等行为,导致采购人对个别中小微企业失去信心,产生抵触情绪。


三、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确有差距。客观上中小微企业在起跑阶段就比较落后,对其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压力。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商务会计制度,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从业行为记录。中小微企业在这项规定中与大中型企业确实存在较大的实力差距,因此在评审时,其综合得分往往会逊色于大型企业。


四、采购人预留政策难执行。虽然《办法》明确要求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很难真正执行到位,监管也存在缺失。


五、中小微企业标准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具体认定难,划分标准不够科学和细致。虽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但部分条款读起来特别拗口,比如划分标准:“(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以上条款,较容易区分中小型和大型,但对于小型、微型的区分很难判定。在具体操作中,评审委员会一般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供应商自行提供的承诺声明函来认定其企业性质,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给予中小企业评审价格优惠等政策。因此对于企业性质认定缺乏权威性,另外也缺乏稳定性,因为企业是动态发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之时,相关部门很难认定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投标时的具体企业类型。划分标准一般都将人员、营业收入来划定,但不够科学和细致,比如有的高科技企业,职工人数只有几十人,但创造的企业产值却达到亿元以上,还被划定小微型企业这是否缺乏科学性呢?还有一些行业,按照标准,99%的企业都是中小微企业,这也缺乏划分的科学性。


六、大小企业联合投标及其罕见。当前的制度设计是“以强带弱”扶持机制,鼓励大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大企业在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后,可向中小微企业分包。这些举措旨在扩大中小微企业的市场份额。但实际操作操作中,极少出现大小企业联合投标的模式。


政采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五点建议

一、建立权威科学的企业性质划定标准和可操作的动态的分类规则。企业性质划定标准和可操作的分类规则是落实扶持政策的关键,现有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对企业标准及分类过于宽泛,如果划定标准不够科学,把本不应该扶持的企业都扶持了,或者大部分企业都划入中小微企业的范畴,就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技术性比较强,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范围,即在某一行业有多少企业受扶持,有待深入调查研究。另外,企业是动态发展的,划定标准也应该是动态的。只有设立科学的划分标准和规程,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作用,挖掘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潜力,解决中小微企业难发展、难成长的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的良性成长。


二、设立权威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或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相关专门机构,负责标准划定,起草相关规程,对政府采购的需求以及参与投标的中微小型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的收集,建立起分类供应商系统,逐步搭建统一的供应商库,逐步实现供应商库与工商管理部门工商信息互联互通,通过工商注册信息直接认定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无需进行中小企业声明,实现政策的精准扶持。


三、降低各种成本。对于征信良好的小微企业,采购人可以不向其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付款方式也应向小微企业倾斜。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应当逐步降低融资成本,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其输送血液。应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形成更加便利可行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模式。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应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四、构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统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供应商信用体系,将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谋取中标、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不法企业、不诚企业,及时清除出政府采购市场,引导中小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优秀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竞争机会,增强采购人对中小为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信心和信任度。


五、严格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首先要明确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的主体责任,增强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意识,引导采购人在预算编制时预留足够份额专门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措施是保证中、小、微型企业能够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前提。其次应将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功能嵌入采购人内控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关岗位人员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责任,建立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岗位人员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责任。另外,鼓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向中小微企业倾斜。


疫情下稳就业是奠基石,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就业也是最大的民生。政府采购政策已经成为国家财政政策的有机组成,是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工具,疫情后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和价值,为中小微企业的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以及经济环境,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给予中小微企业更大的政府市场空间就是对企业最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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